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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采伐自己承包林地的林木也应办证
来源: 荆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荆州区分局,   发布时间:2023-11-29

基本情况

2023年3月,湖北省林业局开展森林督查工作下发森林督查图斑显示,荆州区川店镇红旗林场范围内一个林地图斑发生变化。此后,荆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荆州区分局对案涉图斑进行现场调查,图斑地类为乔木林地,类别为省级公益林。另查明,2015年1月起红旗林场将该林地租赁给林场职工龚某某承包经营,2021年3月起龚某某又将承包的林地转包给川店镇三界村村民张某,2022年10月,张某在未办理采伐、采挖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该地块上进行采伐、采挖及土地平整。经第三方评估机构(公安县XY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显示,涉及采伐迹地面积62.9985亩、采伐迹地实际采伐活立木蓄积量413.1472 立方米。张某无证采伐、采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的规定,属于滥伐林木行为。

任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林安字[2001]156号)第二款“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第二项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因经评估张某实际采伐活立木蓄积量413.1472 立方米,已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荆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荆州区分局依照《湖北省林业局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公安厅联合印发<湖北省林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将该宗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特点和效果

一是,该案为卫星图斑发现,相较日常巡逻发现,更高科、更全面,原本不易发现的违法行为在现代技术手段面前已无所遁形。

二是,张某为采伐自己承包林地上的林木,依法仍应办理采伐许可证,否则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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