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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城市设计管理办法
来源: 荆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01-0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 市政府有关部门:

《荆州市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9 年 12 月 24 

荆州市城市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城市建设水平,塑造城市风貌特色,推进城市设计工作,完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设计管理办法》《湖北省城市设计管理办法 (试行)》《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中心城区及周边需实行规划控制区域内(以下简称“控制区”)城市设计的组织、编制、审批、实施与管控,具体范围为:东至浩吉铁路、荆州民用机场,西至武汉大道、引江济汉渠,北至 318 国道、沪汉蓉高铁,南至长江、规划铁路下河线。其他区域需要开展城市设计工作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控制区内城市设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其他区域城市设计工作的职责,由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指导各地分局进行管理。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下设城市设计专家委员会,负责城市设计工作的技术指导和城市设计方案的审议咨询。

第五条 城市设计是城市规划工作的重要内容,应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塑造城市特色风貌。

开展建筑设计、市政设计、风景园林设计、景观环境设计等均应符合城市设计相关要求。

第六条 开展城市设计,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标准;应注重城市设计的科学性与协调性,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坚

持以人为本,注重历史文化的传承与保护;注重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海绵城市建设、综合管廊建设、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等相衔接;应注重城市设计的可操作性,加强与城乡法定规划体系以及规划管理体系的对接,将管控和引导要求落实到规划实施管理中。

第二章 城市设计的编制

第七条 城市设计包括总体城市设计、区段城市设计、地块城市设计和专项城市设计。

总体城市设计是对城市控制区编制的城市设计,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标准。

区段城市设计是针对控制区内局部地区与地段编制的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对应。区段城市设计包括重点地区的区段城市设计和一般地区的区段城市设计。下列区域应当编制重点地区的区段城市设计:(一)中心城区及各功能区的核心区域(具体由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划定);(二)体现城市历史风貌的地区(包括古城和历史文化街区等);(三)其他能够集中体现特定意图的地区(包括滨江、滨湖、公园和湿地等)。

第八条 按照《湖北省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区段城市设计、地块城市设计和专项城市设计应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

第九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总体城

市设计和专项城市设计,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主体负责组织编制区段城市设计和地块城市设计。

第三章 城市设计的审批

第十条 城市设计的组织编制主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编制工作。总体城市设计、专项城市设计的编制单位应具备与总体规划相同的城乡规划编制资质。重点地区城市设计的编制单位应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

第十一条 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同步编制的总体城市计,应作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并报批;城市重点地区的区段城市设计,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编制,其成果可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审查、一并报批,也可单独成册报批。体现城市历史风貌的地区、其他能够集中体现特定意图的地区、一般区段城市设计、地块城市设计和专项城市设计可单独编制,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按照规定报批。

第十二条 城市设计成果报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通过专家评审会及网络公示,并可采用其他多种形式及渠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并依法对草案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30 日。城市设计成果应当自批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信息网或主要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第四章 城市设计的实施与管控

第十三条 区段城市设计、地块城市设计中建筑限高或限

低、高点建筑布局、夜景照明、滨水天际线等方面的内容,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要求和地块的规划条件。

第十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建筑设计方案

审查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不符合城市设计要求的,应当要求设计单位予以修改完善。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竣工规划核实阶段,应当根据上述要求严格审核成果的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开展城乡规划监督

检查时,应当同时监督检查城市设计工作情况。开展城市规划实施评估时,应当同时评估城市设计成果实施情况。

第十六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及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组织编制城市设计所需经费,应列入各级财政城乡规划的编制经费预算。

第十七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建立城市设计管

理辅助决策系统,并将城市设计成果纳入城市规划数字化管理信息平台,鼓励利用新技术开展城市设计工作。

第十八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设计工作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大力推进城市设计公开公示、建筑评论、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的评优和展览展示,提高社会公众参与程度,增强市民对城市文化的自信力、自觉性和自豪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城市设计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要素库由市自然资

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另行组织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为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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