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新立登记审批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修正)第十六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1998年2月12日发布施行)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3、《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第十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省地质矿产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一)省级规划矿区和对本省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开采地热、矿泉水、宝玉石资源;(三)前两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矿产资源;(四)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的;(五)国务院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委托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
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采矿权转让审批权限下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66号):依照法定权限由市、县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发证的采矿权,其转让审批下放由相应的市、县级登记管理机关行使”。
二、许可范围及条件
1、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属本机关审批权限;
3、符合国家和省当前产业政策,符合国家和省矿产资源规划要求和采矿权出让计划;
4、不属于国家或省明确禁止或暂停设立采矿权的矿种;
5、勘查程度满足规定的矿山建设的要求,达到矿山最低矿产资源储量规模要求;
6、矿山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生产建设规模要求,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资源回收利用率标准;
7、矿业权属无争议;
8、采矿权申请人(或投标人、竞买人、受让人)达到了要求的资质条件,具有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
9、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经矿业权审批部门审查合格;
10、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符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求;
11、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报告经环保部门审查合格;
12、土地复垦方案经过国土部门审查合格;
13、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综合治理方案经过国土部门审查合格;
14、按规定完成了矿业权有偿化处置;
15、按规定缴纳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
16、符合其它矿业权相关政策规定。
三、申请材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矿区范围图
3、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
4、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的,提交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的批复和成交确认书
5、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表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审批文件
7、安全预评价报告、专家审查意见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文件,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开发利用方案中安全生产部分的审查意见
8、矿山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9、需交纳采矿权价款的,需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确认书、采矿权出让合同及采矿权价款缴款证明材料
10、采矿权使用费缴款证明材料
11、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证明
12、采矿权人的工商营业执照(扫描)及公司股份构成说明材料
13、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运行流程

五、承诺时限
14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1.采矿权使用费
标准: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
2.采矿登记费
标准: 新立登记:200元(小型)、300元(中型)、500元(大型);其它登记:100元
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
3.采矿权价款
标准:根据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或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97号)
七、申办地址及联系电话
荆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局窗口 0716----8526695
八、监督电话
荆州市政务服务中心 0716-----8269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