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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历史遗留废弃露天矿山自然恢复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来源: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时间:2023-03-24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保护优先、节约优先、自然恢复为主”方针,规范历史遗留废弃露天矿山采取自然恢复方式进行治理有关事项,省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历史遗留废弃露天矿山自然恢复技术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9月23日


湖北省历史遗留废弃露天矿山自然恢复技术规范(试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规范历史遗留废弃露天矿山采取自然恢复方式进行治理有关事项,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方针政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科学规范开展矿山生态环境自然恢复,为美丽湖北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以提升矿山生态系统恢复力为核心,充分发挥生态系统自身修复能力,尊重生态系统演替规律,按照最大限度保留和维持原有生态系统自我调节、修复、平衡,最小限度匹配人工辅助措施,增强矿山自我调节、自我修复功能,加速修复进程、提升修复效能。

三、适用条件

原则上采用自然恢复方式矿山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属于历史遗留废弃露天矿山图斑范围内的矿山,(非历史遗留废弃露天矿山可参照借鉴);

(二)地质结构稳定,无直接威胁对象,地貌景观形态比较完整;无含水层破坏与水土污染;

(三)属于小型矿山,或自然资源损毁程度较轻(林地、草地损毁面积小于2公顷,或荒山、未利用地面积小于10公顷)的中大型矿山;

(四)位置偏远,远离城镇,人为扰动较少区域的矿山;

(五)矿山裸露岩体裂隙发育、风化程度中等以上,具备植被存活的土壤、水源等基本条件。

四、实施程序

矿山自然恢复前期调查论证宜采用生物资料采集、遥感影像判读、生态现状调查、专家论证等方法。

(一)现状调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矿山及周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人文地理进行全面踏勘,形成矿山现状调查报告及《自然恢复矿山基本情况表》(附件1),调查报告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矿山基本情况;2.矿山生态环境现状;3.主要生态环境问题及发展趋势;4.矿山自然恢复可行性评价;5.实施自然恢复需采取的必要措施,如播撒草籽,封闭保护,减少干扰。

(二)专家论证。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应组织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及有关专家在前期调查的基础上,进行自然恢复可行性论证。

(三)编制矿山自然恢复方案。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现状调查结论、专家论证意见等,科学编制矿山生态环境自然恢复方案,方案应符合《矿山生态修复技术规范》第1部分通则中对生态修复方案编制的要求。

(四)方案主要内容。自然恢复方案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矿山基本情况及生态环境现状;2.主要生态环境问题及发展趋势;3.自然恢复区域范围;4.拟采用自然恢复方法、手段及管控措施;5.工作安排及年度计划;6.资金预算;7.预期效果。

五、管理机制

(一)建立名录。经专家论证确定以自然恢复方式进行生态修复的矿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自然恢复矿山名录,填写基本情况表(附件2),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市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二)审核备案。市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核准本辖区自然恢复矿山名录,经公示后上报省厅。省厅汇总形成全省自然恢复矿山名录备案库。纳入自然恢复矿山名录的废弃矿山,不得再申报工程修复类项目。

(三)名录管理。全省自然恢复矿山名录实行动态管理。省厅将按年度通过遥感监测、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名录内矿山开展评估,对连续三年矿区内无明显恢复迹象或自然恢复成效甚微的矿山判定为不适宜自然恢复的,从名录中剔除。

六、项目实施

(一)实施主体。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为项目实施主体,对纳入本辖区自然修复矿山名录内的矿山,实施全周期闭环式管控、监测、巡查,保障修复成效。

(二)实施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采取矿山场地封闭、废弃设施拆除等措施,消除影响自然恢复的生态胁迫因子;2.禁止在修复场地内取土、采石、垦殖等人类活动,排除外界干扰,减少人为扰动;3.对于裸露土体,可适当播撒草籽、树籽。4.通过监测、巡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影响矿山自然修复的其他不利因素。

(三)管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实施简易水土保持措施;2.设置围栏、警戒线(桩)等保护装置;3.设立自然恢复标识牌等;4.不定期人工巡查;5.年度遥感影像监测。

(四)日常监测。定期开展管护、巡查、监测,对矿山自然修复过程中的恢复区面积,植被的种类、成活率、覆盖率、植被密度、郁闭度,矿区生物活跃度等进行监测,并记录相关数据。

(五)实施周期。矿山自然修复周期为3-5年内,到期后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组织自评,填写自然恢复矿山效果评价表(附件3),自评结论作为后续认定的依据。

七、验收认定

(一)认定主体。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认定主体。项目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评后,上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生态环境、林业等相关部门及相关学科方面的专家进行自然恢复成果认定。

(二)认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检查自然恢复实施方案落实情况;2.核定自然恢复面积是否达标;3.核验植被自然恢复效果,植被存活率、覆盖度等;4.查验项目管护措施及相关台账资料;5.判定自然恢复效果自评报告是否合理。

(三)评价指标。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矿区范围内植被长势良好,草木覆盖率大于50%;2.自然恢复区与周边自然环境、景观环境基本协调,长期监测数据中植被高度、成活率、覆盖率、植被密度、郁闭度等指标整体呈正增长趋势;3.除原生裸露岩土层外,自然恢复区岩土裸露区域面积占自然恢复区域面积之比不得大于30%。

(四)认定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法:1.现场踏勘;2.抽样检测;3.内业核查;4.听取汇报;5.综合评判。6.出具认定意见书。

(五)验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认定文件;2.自评报告;3.自然修复实施方案;4.调查、实施、自评等资料数据(含文字、图、表、实施前后影像等)。

(六)认定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矿山自然恢复成效明显、验收资料真实完整、实施过程科学规范,认定为合格。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合格:1.实施过程弄虚作假;2.实施方案与实际恢复内容严重不符;3.地貌景观形态破碎,自然恢复整体效果差。

经认定合格的,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书面认定意见,并完成名录销号、公示;认定不合格的,属于可整改情形的,整改后重新认定。不能整改的按下属条款执行。

八、工作责任

省厅将自然恢复矿山名录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已验收备案项目进行抽查,对不符合自然恢复情形且无法整改的,从名录中剔除,该地区1年内不得申报省级矿山修复重点项目和省级财政补助项目。对在矿山自然恢复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地区,2年内不得申报矿山生态修复类项目,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

附件:1. 自然恢复矿山基本情况表

2.      市自然恢复矿山名录

3. 自然恢复矿山效果评价表

附件1

自然恢复矿山基本情况表

矿山名称


位置


矿区范围坐标(2000坐标系)


运营状态


面积(公顷)


土地现状


土地权属


生态环境现状


地质结构稳定情况


自然恢复现状及周边环境状况(附影像资料)


采取自然恢复方式治理的原因


建议实施和监管责任单位


报单


备注



附件2

市自然恢复矿山名录

 序号    名称
   位置 拟自然恢  复面积
 生态环境   问题 投资估算 (万元) 初始影像 监管责任   单位








































































附件3

自然恢复矿山效果评价表


矿山名称


位置


矿区范围坐标

2000坐标系)


运营状态


面积(公顷)


土地现状


土地权属


人工管护实施情况

标识牌


围栏


简易水土保持

措施


其它


实施单位


监管责任单位


自然恢复情况

(林草覆盖率)

0


1


2


3


4


5


...




恢复前影像资料


恢复后影像资料


自然恢复情况总体评价(恢复效果、问题、拟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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