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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非法占地建设案
来源: 荆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2-06-27

以案释法——非法占地建设案

一、基本案情

荆州博亿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非法占用荆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城南高新园拍马村农用土地建设炉渣处理站,占地面积18405.34平方米,其中堆场占地面积为16858.10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为1547.24平方米。

二、法律分析

该项目用地符合荆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城南高新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元以上30元以下”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将非法占用的1547.24平方米的土地退还给荆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城南高新园拍马村村民委员会。

(二)对非法占用的1547.24平方米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全部拆除恢复原状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共计 23208.6元。

三、案例启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案件,在未取得任何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土地1547.24平方米建设炉渣处理站,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依法受到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自然资源部门应加强日常土地巡查工作,对此类土地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同时对于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土地违法案件要及时跟踪处理,做好后续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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