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汪代洪不动产权证遗失公告
首页->专题->普法专栏
《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出台
来源: 荆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18-03-21

近日,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10月10日,国土资源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强化光伏扶贫用地保障、进一步细化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管理、切实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监管等情况进行了介绍。

据了解,2015年,国土资源部等六部门曾联合下发《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对使用未利用地建设光伏项目的支持政策进行了明确,此次三部门联合印发《意见》主要明确了使用农用地建设光伏项目的政策。

《意见》提出,光伏发电可以利用未利用地的,不得占用农用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以任何方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禁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明确禁止的区域发展光伏发电项目。

《意见》明确,对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中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确定下达的全国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规模范围内的光伏发电项目用地,予以政策支持,光伏方阵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农用地的,在不破坏农业生产条件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

“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核心之一是对土地的用途管制和分类管理。”国土资源部土地整治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从这一角度入手,《意见》提出了“光伏复合项目”的概念。

《意见》要求,对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开展光伏复合项目建设的,省级能源、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建设要求、认定标准、监管措施,避免对农业生产造成影响。对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布设光伏方阵的,应从严提出要求。

“首先,永久基本农田不能用,包括复合项目也不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这是一条底线。其次,复合项目的建设要求、认定标准,由各省级能源、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再次,复合项目利用农用地布设的光伏方阵可以不改变原本的用地性质。”国土资源部土地整治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光伏复合项目用地管理中,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各省级能源、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提出本地区复合项目建设要求、认定标准的同时,还应明确监管措施。关于光伏复合项目中方阵架设高度、架设形式、架设施工工艺等,按照《意见》要求,均由各省级能源、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商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要求和需要研究提出。

《意见》强调,要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监管,除文件规定的情形外,光伏发电站项目用地中硬化地面、破坏耕作层的,应按违法用地查处。布设后未能并网的光伏方阵,以及按农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项目退出时未恢复原状的,由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清理或责令整改。国土资源部将根据行业管理需要,适时对各类光伏发电站项目用地开展专项监测。

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活动必须符合生态文明建设与管理要求,依法依规开展,对于布设后未能并网的光伏方阵,由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清理;项目退出时,用地方应拆除地上物,将土地恢复原状。违反上述要求的,将被纳入能源领域失信主体名单,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荆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 网站地图
联系地址:荆州市沙市区江津西路228号 咨询电话:0716-8271080
荆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咨询电话:0716-8278222
备案号:鄂ICP备05028271 
鄂公网安备 42100202000079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21000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