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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卫球: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分类方式的引入是法人制度的一个重大进步
来源: 荆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17-08-21

近日,中宣部宣教局、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共同举办了《民法总则》学习宣传系列网上谈活动,邀请到了来自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等高校的民法学、伦理学、社会学等领域知名专家和学者参加访谈,并就相关问题回答网友提问。

[主持人]:您刚刚谈到了民法总则当中的一些变化,包括法人制度的一些变化,法人制度目前有什么样的重要发展,以及如何理解特别法人?

[龙卫球]:法人制度的变化是这次《民法总则》制定中最可圈可点的一个地方。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分类替代了过去的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分类,这是一个重大进步。把法人制度的再现代化做得非常好,这个分类是一个重要体现。

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的分类,是为了适应当时的商业组织和社会组织法人化的要求,但是那个时候看得不太清楚,用了一个比较模糊的用法,企业、非企业,没有直接明确它的功能是什么。现在很清楚,营利和非营利是功能的分类,通过功能进行管理。包括将来公法上,也要以民法为基础进行管理,比如税收,营利的要纳税,不营利的可以不纳税。

以前国有企业到底是企业法人还是非企业法人,是营利还是非营利呢,现在很清楚了,国有企业的法人是营利法人,是营利,就要纳税,按照市场主体的营利法人的主体来规范和治理。还有一些民办学校,自己说是非营利,过去叫非企业法人,现在必须明确,是营利还是非营利,这是把法人制度推向了一个功能清晰化的阶段。

还有第二个意义,这个分类本身是一个开放架构的分类,对今天商业组织和社会组织的多样化、开放的需求提供了一个框架。民商法还有一个法人分类,我们也讨论过要不要用它,叫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这是20世纪初或者19世纪就形成一个分类,这个分类以形式来分类,而不是以功能来分类,具有很强的形式主义色彩。这个分类还有一个弊端,就是很封闭。营利和非营利,可以对现在所需要的丰富的商业组织的实践、社会组织的实践,特别是社会组织改革,提供了最好的法律上的形式。举个例子,过去,非营利法人在非企业法人里面,或者在其他国家的财团法人里面,类型很窄的,过去在非企业法人里面只有机关法人,现在是特别法人了,还有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还有基金会这三个,今天非营利法人还增加了社会服务机构法人,这个不得了。据统计,像这样的机构可能有几十万家,为社会服务提供了一个组织形态,过去没有的,还有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少林寺,比如,清真寺、道观等。这是一种非常开放的架构。所以,这次法人制度的一个重大进步就是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分类方式的引入,以及对这些具体的法人的开放架构的提供。

刚才还有一个问题是特别法人,我们国家有我们国家特殊性,每个国家在法人制度上都会有自己的特殊性,自己的文化传统、自己的现实政治经济,还有社会基础。有些方面不能完全商业组织化,有的方面不能完全社会组织化,还有很多组织,怎么办?我们也要为这些合理的法律需要提供法律形式。所以,这次立法很智慧地创造了一个概念,叫做特别法人。把机关法人纳入进来,我们国家的公法人,同时,对现实中急需承认为法人,一直犹豫了40年的集体经济诉讼法人、合作经济组织法人、村委会、居委会这些基层群众组织,在民事活动范围之内的法人,对他们承认为法人,赋予法人的地位,这是个了不起的创造。以集体经济组织为例,农村过去土地改革,主要是产权改革,对农民和农村意义非常大,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改革。但是这些产权,特别是集体产权,得有个依托。集体经济组织没有赋予法人地位,这个依托就没有,模糊了。所以出现集体的产权虚置,或者被一些不应该去染指的机构染指了这些产权。现在清楚了,集体经济组织是法人。也就是确定了农民的利益,确定了经济组织的利益。

实际上,民法总则是把过去农村的产权改革提升到了组织形态改革这个高度,包括合作经济组织法人。现在有很多专业性的合作社,都有一个法人形态,在这个集体经济组织基础上,还提供了合作经济组织法人。所以,这是很大的变化。

(龙卫球: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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