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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鸿飞:《民法总则》中的诉讼时效制度有哪些改变
来源: 荆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17-08-21

近日,中宣部宣教局、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共同举办了《民法总则》学习宣传系列网上谈活动,邀请到了来自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等高校的民法学、伦理学、社会学等领域知名专家和学者参加访谈,并就相关问题回答网友提问。

  [主持人]:《民法总则》中有一个亮点,即诉讼时效的变更。此次诉讼时效制度有哪些改变?为什么要规定诉讼时效制度?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制度有什么改变?

  [谢鸿飞]:我首先回答为什么要规定诉讼时效制度,从整体上看,诉讼时效是为了稳定现存的经济秩序。有些权利人可能长期不行使这个权利,义务人就会认为权利人不再行使这个权利了,此种情况下,他可能会利用本来应该履行债务的资源做其他的事情。如果这个时间过了很久,债权人还要主张权利,再次要求履行的话,可能会对经济秩序产生一些影响。所以,通过这个制度,能够敦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正如一句法律谚语“权利人不能在权利上睡觉”。

  《民法总则》中的诉讼时效制度相较《民法通则》有一些变化,还增补了一些新规定。最大的变化是《民法总则》第188条的规定,普通诉讼时效从两年延长到了三年。起诉的时间点,不只是从权利人知道权利受侵害的时间计算,还要从义务人的角度计算,这样更好地形成了权利人和义务人的利益平衡。

  现在看来,《民法通则》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还是短了些,不利于保护债权人,调整为三年符合现在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情况。另外,明确起算点,不仅让权利人知道损害的发生,还要让义务人知道。由此,比较好地平衡双方的利益,如果权利人都不知道起算时效的话,那么,权利的行使就过于苛刻了。

  (谢鸿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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