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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荆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相关事项的意见(试行)》(荆自然资规〔2022〕1号),从三个方面共推出9条措施,力促在矿业权审批中进一步减少审批层级和审批资料,充分调动企业和地方政府积极性,优化矿产资源管理营商环境。
一是实行同一矿种出让登记同级管理。市级仅保留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审批之外的少数能源、金属和水气矿产出让登记,其他矿种均归口至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管理。二是全面推行矿业权竞争性出让。鼓励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科学编制本辖区矿业权年度出让计划,探索推动矿业权出让项目库建设。除部、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可协议出让矿业权项目外,其他矿业权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三是进一步严格矿业权出让合同管理。明确规定矿业权出让合同必须约定事项,鼓励矿山开发向大规模、大矿区方向发展;规范矿区范围调整管理和续期管理等事项。
本次改革后,我市建筑石料、盐矿等大部分矿种,其出让和审批登记等工作,均实现县级全面办理,可以有效减少矿业权意向企业在市、县两级之间来回办理业务,并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体制改革相匹配,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对矿业权投入的主导作用,最终实现矿产资源管理方面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