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要闻 | 湖北要闻 |
荆州要闻 | 工作动态 |
大事记 | 县市动态 |
近日,为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切实方便办事群众,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借鉴外地先进做法,荆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再次精简不动产登记证明材料,出台《关于优化自然人不动产登记婚姻关系审查的公告》。
《公告》明确了登记申请人无须提供婚姻状况材料的多种情况。申请人在签署《告知承诺书》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再审查其婚姻状况,以登记簿记载内容、申请人申报情况等确定不动产权利共有情况。《公告》中同时也强调了不动产登记机构需审查婚姻关系的几种情况,以此最大限度地保护群众合法不动产权益,避免登记交易风险,保障不动产登记的程序合法性和结果准确性。
以往,群众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需配偶一并到窗口,向登记机构提供婚姻证明材料说明不动产权利共有情况。部分群众因个人隐私不愿意配合、离婚多年原配偶无法到场或其他种种原因无法提供婚姻权利证明,导致无法进行不动产登记。
今年以来,荆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主动与市住建局等相关部门研商,听取法律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出台了《关于优化自然人不动产登记婚姻关系审查的公告》,切实尊重申请人意愿,全面推进证明材料的精简工作,切实方便办事群众。(李德刚 登记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