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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中心负责人:
本人在沙市北京中路海洪16栋1-6-1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被毫不知情的注销掉了。2020年9月22日去查询,系沙市区政府发《关于注销彭标俊和常维宽产权证与土地证的函》注销的。后附《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决定》。当事人房产虽被政府强拆,经诉讼,法院已判强拆行为违法及要对当事人进行赔偿。《赔偿决定》也在诉讼过程中,针对《征收补偿决定》也已在二审阶段。
经查询相关政策:
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1)不动产灭失的;(2)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3)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已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办理预告登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1)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2)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3)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4)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5)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6)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现咨询下: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是否需要当事人签字?没有赔偿到位,当事人能放弃用来遮风挡雨的住所吗?请相关部门调查后给与回复,如果不能撤销房产注销公示,当事人将继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