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执行公告
据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鄂1002执恢5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的内容,将李爱民所有的证号为“CQ201414899,荆州国用(2014)第1020204364号”不动产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登记在姜笛名下。现相关当事人已向我办事处申请办理上述不动产的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因原不动产相关权证未收回特公告征询异议,公告期满15日无异议,我中心将依法协助办理上述不动产权属相关登记手续,同时证号“CQ201414899,荆州国用(2014)第1020204364号”的不动产权证予以注销。
荆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沙市办事处
2020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