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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暂定)
    日期:2017-11-28 来源: 荆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本站原创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一、设立依据

    【法律】《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法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国务院令第55号) 第四十五条:第45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4.依照本条例 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二、许可范围及条件

    (一)范围   市级:负责市城区规划范围内单位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手续办理。 区级:负责城区规划区外单位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手续办理。

    (二)受理条件: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和年度计划。

        三、申请材料

     1.用地书面申请;2.申请人材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3.新建项目,需提供发改部门对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4.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书》及规划使用条件;5.宗地勘测平面、竖向界限图,界址点坐标成果表;6.地价评估报告;7.土地补偿落实证明材料

    四、运行流程

    五、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湖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鄂财综发[2007]31号)。 收费标准: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对土地资产进行评估确认,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70%。

        七、申办地址及联系电话

        荆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局窗口    0716—8526695

        八、监督电话

        荆州市政务服务中心   0716—826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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