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
一、设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二、许可范围及条件
许可范围:负责市城区规划范围内单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手续办理。
受理条件:(1) 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3) 符合城市规划要求;(4) 符合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三、申请材料
(一)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的土地登记申请书(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法人盖章,自然人签字、盖章,原件1份)。(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转让人复2份,受让人复印件1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转让人复印件2份,受让人复印件1份);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转让人复印件2份,受让人复印件1份); 4.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转让人复印件2份,受让人复印件1份)。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1.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1份); 2.受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如果是在建工程,要出具转让方达到法定投资比例的证明,即转让方实际已经投入房屋建设工程的资金额(不含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占全部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原件1份]。 3.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原件1份)。 (四)分割转让及剩余土地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 (五)受转让方契税缴纳凭证(原件第五联1份
四、运行流程

五、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不含编制出让供地方案、项目用地批前公示时间)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申办地址及联系电话
荆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局窗口 0716—8526695
八、监督电话
荆州市政务服务中心 0716—8269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