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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审核(暂定)
    日期:2017-11-28 来源: 荆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本站原创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审核

     

        一、设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四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5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二、许可范围及条件

    (一)市级:负责市城区规划范围内单位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用途供地手续办理。区级:负责城区规划区外单位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用途供地手续办理。

    (二)受理条件: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和年度计划。

        三、申请材料

        1.用地书面申请;2.申请人材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3.新建项目,需提供发改部门对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4.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书》及规划使用条件;5.宗地勘测平面、竖向界限图,界址点坐标成果表;6.地价评估报告;7.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原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缴纳出让金凭证。

        四、运行流程

     

        五、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不含编制出让供地方案、项目用地批前公示时间)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湖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鄂财综发[2007]31号)。

     收费标准:根据土地使用条件和土地市场情况组织对出让宗地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报政府批准,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70%

        七、申办地址及联系电话

        荆州市北京西路440  荆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荆州市国土资源局窗口    联系电话:07168526695

        八、监督电话

        荆州市政务服务中心:0716826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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