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
一、设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法规】《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限一般为15年。
第十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二、许可范围及条件
(一)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乡镇(不含县政府所在地的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的服务部门、服务依据、服务类型、服务流程、服务申报资料、法定办理时限、部门承诺办理时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申报条件、服务限数等。
(二)受理条件:本标准适用于乡镇(不含县政府所在地的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服务事项。规划文本、规划附表、规划附图、规划说明、规划专题研究报告均按要求编制完成,并由乡(市、区)人民政府逐级行文上报。
三、申请材料
1、申请审批报告;
2、规划文本;
3、规划附表;
4、规划附图;
5、规划说明;
6、规划专题研究报告。
四、运行流程
五、承诺时限
11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申办地址及联系电话
荆州市沙市区江津西路228号,荆州市国土资源局审批科
电话0716-8526695
八、监督电话
荆州市沙市区江津西路228号,荆州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监察室
电话0716-827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