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开垦区内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从事生产审查
一、设立依据
【法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法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二、许可范围及条件
范围:市区1.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2.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3.开发后从事农业生产;
条件:1.申请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自然人;2.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40公顷以上至600公顷以下的;3.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开发整理专项规划;4.开发后土地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5.土地开发用地权属清楚无争议,地类正确,面积准确;6.土地开发用地进行了科学评估论证;7.涉及农(牧、渔)业、水利、环保、林业等有关问题的,应取得农业、水利、环保、林业等有关部门对土地开发用地的意见;涉及拆迁的,应取得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有关协议;8.土地开发措施可行,开发后有关土地使用政策明确并符合有关规定。
三、申请材料
1.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开发项目单位提出的开发申请请示(原件1份);2.涉及农业、林业、水务、滩涂围垦有关部门提供的同意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4.项目开发方案及图件、附件资料(原件1份);5.项目申报表及相应地籍面积量算图、地形图(原件1份)
四、运行流程
五、承诺时限
12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申办地址及联系电话
荆州市沙市区江津西路228号,荆州市国土资源局审批科
电话0716-8526695
八、监督电话
荆州市沙市区江津西路228号,荆州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监察室
电话0716-827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