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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指南
    农用地转用审核(暂定)
    日期:2017-11-28 来源: 荆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本站原创

    农用地转用审核

        一、设立依据

    【法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法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征用土地方案时一并批准(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二、许可范围及条件

    (一)许可范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县(市、区)城镇建设范围区外的农用地转用。

    (二)许可条件: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2.土地补偿标准合法; 3.地类面积准确,权属无争议;4.存在违法用地的已依法查处;5.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集约、节约用地及供地政策;6.落实耕地占补平衡;7.文字及图件资料符合报批要求。

      三、申请材料

    1、用地请示文件;2、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审查意见;3.建设用地呈报“一书四方案”;4.建设用地预审批复文件;5.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6.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或审核文件;7.县(市、区)政府的承诺、说明;8.补充耕地项目信息确认码;9.土地利用计划通知书;1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前、后规划图;1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调整说明及听证材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方案;12、拟征(占)土地权属汇总表及情况说明;13、被征地村组和农户及土地附着物产权人对实物指标的确认表;14、征地前后人均耕地变化情况统计表;15、听证告知书、送达回执、听证会纪要;

    16、使用临时用地的,提供土地复垦方案及审查批复文件;17、项目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压覆矿产和地质灾害说明;18.拟占用土地的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图;19.勘测定界图,坐标成果表;20、缴费票据

    四、运行流程

     

      五、承诺时限

    9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财综【200648号、《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3.2/亩;

    耕地开垦费:土地补偿费的1-2倍。

        七、申办地址及联系电话

    荆州市沙市区江津西路228号,荆州市国土资源局审批科

    电话0716-8526695

        八、监督电话

       荆州市沙市区江津西路228号,荆州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监察室

    电话0716-827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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