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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暂定)
    日期:2017-11-28 来源: 荆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本站原创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一、设立依据

    【法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法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许可范围及条件

    (一)许可范围 依照法律规定,需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许可条件1.建设项目选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2.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要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3.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要可行;4.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5.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申请材料

    1. 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文件

    2. 项目申请人提交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3. 项目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初审意见、预审审查表、预审面积一览表、压覆矿产和地质灾害说明;

    4、线性工程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块状工程占用耕地70公顷以上或占用耕地大于等于35公顷和同时达到用地总面积50%以上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出具踏勘论证报告。属《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鄂土资规〔20171号)规定需要开展节地评价的提供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评价报告;

    5、建设项目用地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规划调整方案的听证并形成的纪要(附听证人员名单);

    6、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对占用基本农田的踏勘意见。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基本农田补划或核销方案(没有项目清单的需编制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出具《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和占用基本农田论证报告》评审意见(及附专家咨询意见)

    7.项目建设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审批或核准项目提供列入相关规划文件或者相关产业政策文件)

    8、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标注项目用地位置的11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现状图、勘测定界图、建设项目有规划部门选址意见书的提供附图;

    9.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1980国家大地坐标系);

    10.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11万基本农田补划位置图;

    11.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规划调整前后11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四、运行流程

     

      五、承诺时限

    9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申办地址及联系电话

    荆州市沙市区江津西路228号,荆州市国土资源局审批科

    电话0716-8526695

        八、监督电话

       荆州市沙市区江津西路228号,荆州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监察室

    电话0716-827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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