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
审查审批
一、设定依据
“三合一方案”编制和评审主要依据现行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等要求。
(一)方案编制。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的精神,需编制“三合一方案”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全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三合一方案”编制内容总体上参照原三个方案编制方式,除包含前言、经费概算、进度安排、效益分析、结论与建议等一般性内容外,“三合一方案”具体实施部分单独设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三个章节,重点对相关内容进行论述。该三个章节的内容要求与原三方案主要内容一致,结合矿山实际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其附表、附图标准仍按原规范执行。
(二)方案评审。“三合一方案”评审分为一般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一般性审查主要是对方案编制的格式、内容、一般规范要求等进行常规审查;技术性审查主要是专家按照技术规范和要求,对方案中涉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方面设计的可行性、技术合理性进行审查。
二、许可范围及条件
1、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属本机关审批权限;
3、符合国家和省当前产业政策,符合国家和省矿产资源规划要求和采矿权出让计划;
4、不属于国家或省明确禁止或暂停设立采矿权的矿种;
5、勘查程度满足规定的矿山建设的要求,达到矿山最低矿产资源储量规模要求;
6、矿山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生产建设规模要求,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资源回收利用率标准;
7、矿业权属无争议;
8、采矿权申请人(或投标人、竞买人、受让人)达到了要求的资质条件,具有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
9、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经矿业权审批部门审查合格;
10、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符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求;
11、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报告经环保部门审查合格;
12、土地复垦方案经过国土部门审查合格;
13、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综合治理方案经过国土部门审查合格;
三、申请材料
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专家审查意见和备案文件。
2、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与综合治理方案、专家审查意见及其认定函。
3、矿山土地复垦方案、专家审查意见及耕地保护部门确认意见。
以上即为“三合一方案”,专家评估报告及其审查记录。
4、省厅网站公示。
四、运行流程

五、承诺时限
8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七、申办地址及联系电话
荆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局窗口 0716----8526695
八、监督电话
荆州市政务服务中心 0716-----8269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