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转让审批
一、 设定依据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1998年2月12日发布施行)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二、许可范围及条件
1、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属本机关审批权限;
3、符合国家和省当前产业政策,符合国家和省矿产资源规划要求和采矿权出让计划;
4、不属于国家或省明确禁止或暂停设立采矿权的矿种;
5、勘查程度满足规定的矿山建设的要求,达到矿山最低矿产资源储量规模要求;
6、矿山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生产建设规模要求,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资源回收利用率标准;
7、矿业权属无争议;
8、采矿权申请人(或投标人、竞买人、受让人)达到了要求的资质条件,具有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
9、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经矿业权审批部门审查合格;
10、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符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求;
11、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报告经环保部门审查合格;
12、土地复垦方案经过国土部门审查合格;
13、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综合治理方案经过国土部门审查合格;
14、按规定完成了矿业权有偿化处置;
15、按规定缴纳土地恢复治理备用金;
16、 符合其它矿业权相关政策规定。
三、申请材料
1、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2、采矿权转让申请报告(说明转让原因、税费缴纳情况和矿山现状)
3、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书及矿业权储备交易中心鉴证文件
4、矿区范围图以及地理位置示意图
5、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采矿权属无争议的证明材料
6、国家出资形成矿产地的,出具采矿权价款评估结果确认书(扫描);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须由转让申请人提交有关出资证明
7、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的证明材料(扫描);采矿权价款属分期缴纳且未缴清的,应在转让合同中明确剩余采矿权价款的处置方案,受让人提交缴款承诺书
8、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9、矿山占用资源储量核查报告或结算报告及审查意见、备案文件
10、转让申请人需提交: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扫描);②采矿许可证正、副本(扫描);③矿产资源开采情况的报告;④国有或集体所有矿山企业,应出具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⑤再次转让的,出具原转让审批文件
11、受让人需提交:①工商部门的矿山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股份组成说明;②受让人资质和资金能力证明文件;③受让人按原备案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组织生产的承诺
四、运行流程

五、承诺时限
14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1.采矿权使用费
标准: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
2.采矿登记费
标准: 新立登记:200元(小型)、300元(中型)、500元(大型);其它登记:100元
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
3.采矿权价款
标准:根据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或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97号)
七、申办地址及联系电话
荆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局窗口 0716----8526695
八、监督电话
荆州市政务服务中心 0716-----8269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