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2023-11-08 09:08 发表于湖北
某单位职工小刘看上一套江景房,因房源紧俏便匆忙与开发商订立买卖合同,支付大半房款。竣工后,开发商迟迟不办理不动产权证。后来得知楼盘未经住建部门审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小刘与开发商就退房事宜谈不拢,故诉至法院。法院认定,开发商无证售楼构成根本违约,遂判令开发商退还房款并赔偿小刘损失2万余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因开发商自身原因导致购房者无法取得不动产权证的,买卖合同的目的已然无法实现,购房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本案中,小刘要求解约退房、赔偿损失是合法合理的。购房者应选择信誉良好的开发商,核实其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等“五证”是否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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