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从某单位借款69万元购买了一套二手房,连续偿还了2年多时无力还贷,某单位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王某签订的借款合同,由王某归还借款并就房屋处置款优先受偿。近日,法院审理后以该商品房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为由,驳回原告优先受偿请求权。
被告王某与黎某于2014年登记结婚,2016年,被告王某与李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购买其所有的一套房屋,约定一次性支付部分首期款,余下69万元房款以借款方式支付。2016年11月的一天,王某即与某单位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某单位向王某借款69万元用于购买房屋,王某每月偿还借款本息,并约定用该房产抵押给某单位。前两年,王某均能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归还借款。到了2019年3月份开始,被告王某因家庭收入状况发生变化,无力归还房款。某单位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借款合同、被告归还尚欠本息给原告,并就案涉房产优先受偿。
法院经审理后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