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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 | 不动产未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能否优先受偿?
    日期:2023-09-04 来源: 荆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本站原创

    以案说法 | 不动产未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能否优先受偿?

    荆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2023-06-08 19:34发表于湖北


    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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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未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能否优先受偿?



    01
    案例:


    王某从某单位借款69万元购买了一套二手房,连续偿还了2年多时无力还贷,某单位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王某签订的借款合同,由王某归还借款并就房屋处置款优先受偿。近日,法院审理后以该商品房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为由,驳回原告优先受偿请求权。

    被告王某与黎某于2014年登记结婚,2016年,被告王某与李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购买其所有的一套房屋,约定一次性支付部分首期款,余下69万元房款以借款方式支付。2016年11月的一天,王某即与某单位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某单位向王某借款69万元用于购买房屋,王某每月偿还借款本息,并约定用该房产抵押给某单位。前两年,王某均能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归还借款。到了2019年3月份开始,被告王某因家庭收入状况发生变化,无力归还房款。某单位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借款合同、被告归还尚欠本息给原告,并就案涉房产优先受偿。

    法院经审理后发现:




    01


    虽然借款合同中由被告王某提供其名下的商品房作借款抵押物,但是被告王某办理了不动产产权证书以后,双方未对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并未设立。



    02


    抵押权未设立,就不能就抵押物的处置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法院驳回原告某单位的对房屋处置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求。



    02
    法官说法





    以不动产作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没有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不设立,不能就抵押物的处置款优先受偿。

    债权人如果想通过不动产抵押来保障债权的履行,应及时办理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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